發(fā)布時間:2006-11-08 10:33:04 訪問次數: 佚名 信息來源:本站原創(chuàng)
近幾來來,我們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作為一項管總的制來抓,對深入推進全縣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發(fā)揮了積極作用。但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度的落實過程中也還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,亟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。
一、存在的問題及困難
一是責任量化難。隨著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深入,每年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的內容、重點也會發(fā)生變化,如何對這些變化在考核中進行量化,確定標準,做到考核工作常抓常新,難以把握。
二是責任考核難。責任制檢查考核現(xiàn)在采用較多的方法是聽匯報、看資料,這種考核方法具有一定的作用,但有局限性。主要是信息渠道單一,難以全面客觀地掌握情況;有的單位和地方匯報時往往放大工作成效,縮小、掩蓋工作的不足和問題,搞假臺帳,做資料應付考核。
三是責任追究難。責任追究的范圍、內容有局限性,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違紀違法受到刑事處罰了,單位 “一把手”依然可以安然無恙。從桃源近三年實施黨風廉政責任制追究的情況來看,全縣由縣紀委、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查處的違紀違法案件上百件,但因此而受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》追究領導責任的一件也沒有。事故性的責任追究較多,腐敗問題的責任追究少;對當事人追究的多,對領導追究的少;對基層黨員干部追究的多,對上層領導追究的少;對副職領導追究的多,對“一把手”追究的少;對曝光的問題追究多,對常規(guī)性問題追究的少。
四是責任界定難。因責任追究是追究領導干部發(fā)生在職責范圍內的失教、失管、失察、失監(jiān)、失誤等行為,其過錯性質如何認定,程度如何評定,過錯行為應給予何種處分,哪些過錯應給予組織處理,哪些過錯應給予紀律處分,定性的界限和量紀的標準規(guī)定不夠具體。對于追溯時限問題,多長時間內的責任問題應予追究,過了多長時間不再追究,也缺乏明確的規(guī)定。
五是責任劃分難。當前,在責任追究的過程中,以“集體研究”為擋箭牌逃避領導責任的情況比較多。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事情發(fā)生問題,引起嚴重后果,除追究一把手的責任外,班子其他成員應負什么責任?前任領導集體決策失誤,在后任領導中出現(xiàn),應追究誰的責任?這些問題由于涉及干部的交流、調動問題,在實際操作中有一定的難度。一些單位和干部有多個上級分管和負責,有的同時受“條”、“塊”共同領導,有的是管人與治事相分離,管事的不管人,管人的不管事,下級出了問題,不知道追究誰的責任。干部人事任免等都是經過一定的程序,集體討論研究決定的,如果發(fā)生問題,用人出現(xiàn)失誤,難以界定個人責任,究竟追究誰不好落實。
六是責任掛鉤難??己私Y果沒有與爭先創(chuàng)優(yōu)掛鉤、與干部的提拔任用掛鉤、與年度目標考核獎懲掛鉤。在實踐中,責任制考核好的,往往得到的是領導的一句肯定和表揚,工作不力、沒有盡職的,批評也是輕描淡寫、點到為止,責任制考核與組織部門的干部選拔任用存在“兩張皮”現(xiàn)象,很少將考核追究結果作為領導干部業(yè)績評定、獎勵懲處、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,以致受到紀律處分易地做官,受到責任追究仍然被提拔重用。而獎勵其它工作的有功者則是披紅戴花,提拔重用,名利雙收。這種績效運用上的反差勢必會引起錯誤導向,勢必會影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。
二、對策與建議:
一是變法不責眾為罰當其過。必須堅持從嚴執(zhí)紀,根據責任內容考察是否存在失管、失教、失察、失監(jiān)等行為,需要進行責任追究的堅決進行責任追究。要正確界定上級責任與下級責任的界限,不能以下級責任代替上級責任;正確界定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的界限,不能以集體責任掩蓋個人責任;正確界定前任責任與現(xiàn)任責任的界限,不能突出現(xiàn)任責任,回避前任責任;正確界定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的界限,不能把主觀責任推成客觀責任;正確界定主要領導責任與主管領導責任,不能讓主要領導逃避責任;正確界定領導責任與非領導責任的界限,不能讓非領導替罪代罰;正確界定改革中的失誤與工作上的失責、瀆職責任界限,不能以改革幌子掩蓋失職問題。通過嚴格的責任追究,從而使所有應該追究責任的領導干部均受到責任追究,真正做到紀律面前人人平等。
二是變既往不咎為跟蹤管理。要實施廉政打分制度。對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(guī)定但又夠不上紀律處分的,一筆一筆先記上,違反到什么程度,相應扣除一定分數,規(guī)定累計扣多少分給予出隊處罰,扣多少分給予不得從事什么工作處罰,扣多少分給予不得提拔或終生不得擔任領導職務處罰。我們桃源縣正在積極探索這一制度的具體操作辦法。
三是變突擊考核為動態(tài)監(jiān)督。責任制考核應避開年末各項工作考核的高峰期,做到以平時考核為主,建立平時考核臺帳,做到工作完成一項就考核認證一項。在考核中要突出黨風廉政建設的考核個性,注重在考核中發(fā)現(xiàn)問題,督促整改,發(fā)現(xiàn)線索,立案查處;要直接面對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,堅持“誰的責任誰落實,誰的工作檢查誰”。把加強平時監(jiān)督考核作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手段,進一步做到“三個結合”:即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監(jiān)督考核與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工作督促檢查相結合;與領導班子和干部考核相結合;與民主測評、民主評議領導干部相結合。
四是變失之于軟為有位有威。對責任制責任履行的考核結果進行獎懲是落實責任制的重要措施,應與經濟工作和其它工作一樣,既給予精神方面的獎懲,又給予物質方面的獎懲,這樣才能使落實責任制工作擺上和其它各項工作的同等位置。一方面,要增強責任制單項考核的“含金量”,紀檢、組織、人事部門建立相關檔案,將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干部個人的業(yè)績評定、獎勵懲處、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。對抓反腐倡廉工作成績突出的優(yōu)秀領導干部予以表彰、獎勵、提拔晉升;對工作不力的要通報批評、限期整改、組織處理;對因工作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,嚴肅追究紀律的、經濟的責任。另一方面,增強責任制考核結果在整體工作評價中的“權威性”。將責任制考核納入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實績考核中,將責任制的考核結果計入各單位部門綜合考核的工作目標管理總分,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一票否決,如果責任制得分不及格,領導集體、領導個人均不能評先,不能提拔重用。